外觀設計專利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專利申請文件應當包括
申請流程
1.申請階段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專利申請文件應當包括:外觀設計專利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要求保護色彩的,還應當提交彩******片或者照片一式兩份。提交圖片的,應當均應為圖片,提交照片的,應當均應為照片,不得將圖片或照片混用。如對圖片或照片需要說明的,應當提交外觀設計簡要說明。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提交委托書。申請費用減緩的,應提交費用減緩請求書及相應的證明文件。
2.審查階段
中國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實行初步審查制度。在初步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針對申請文件中的形式問題發出補正通知書。申請人針對該通知書做出補正。同時審查員會針對是否屬于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客戶進行審查,若存在不屬于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客戶的,審查員將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針對該審查意見通知書進行答復或者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
3.授權階段
⑴授權:在通過初步審查后,審查員會發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申請人在接到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后,需要辦理以下登記手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專利登記費、授權當年的年費、公告印刷費以及專利證書印花稅。
⑵頒發證書:申請人在辦理登記手續之后即可獲得專利證書。此段時間約為2-3個月左右。
范圍
通常,可以構成外觀設計的組合有:產品的形狀;產品的圖案;產品的形狀和圖案;產品的形狀和色彩;產品的圖案和色彩;產品的形狀、圖案和色彩。
折疊工業產品形狀含義
工業產品外觀形狀是指對產品造型的設計,也就是指產品外部的點、線、面的移動、變化、組合而呈現的外表輪廓,即對產品的結構、外形等同時進行設計、制造的結果;
折疊工業產品外觀圖案含義
工業產品外觀圖案是指由任何線條、文字、符號、色塊的排列或組合而在產品的表面構成的圖形。產品的外觀圖案應當是固定、可見的,而不應是時有時無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條件下才能看見。
折疊工業產品色彩含義
工業產品的色彩是指用于產品上的顏色或者顏色的組合,制造該產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觀設計的色彩。產品的色彩不能獨立構成外觀設計,除非產品色彩變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種圖案。
專利分類
根據 《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人應當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類別,未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所屬類別或者所寫的類別不確切的,由專利局予以補充或者修改。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指南》對外觀設計分類的內容、分類的依據、分類號的確定等作了相應的說明。
折疊分類的內容
分類審查員根據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進行分類,對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產品給出大類和小類號。
折疊分類的依據
外觀設計分類應當以申請人提交的圖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產品為依據。為保證分類的準確性,申請人應當提供產品類別及其所屬領域等信息。記載在請求書中的"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及簡要說明中寫明的"所屬領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場所"等信息可以對圖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產品的類別起解釋或限定作用,可以作為分類的依據或參考。
在請求書中記載的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與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產品不一致的情況下,分類審查員應當根據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給出分類號,并且對此情形進行標注。
在申請人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給出外觀設計產品的類別的情況下,在確定該產品的類別時一般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但申請人給出的類別不準確或者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審查員可以依職權對該類別進行修改,給出準確的分類號;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未給出外觀設計產品的類別的情況下,審查員可以依職權給出產品的分類號;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審查過程中,由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修改等原因需修改分類號的,應當由審查員重新進行分類。
折疊分類號的確定
在確定一項外觀設計產品的類別時,應當根據產品的用途確定其在外觀設計分類表中的大類和小類。相同用途的產品應當被分入外觀設計分類表中相同的大類和小類。
一項外觀設計產品的類別應當被分到外觀設計分類表中的包含該產品用途的上位概念的小類;沒有包含該產品用途的上位概念的小類的,應當被分到包含該產品用途的上位概念的大類中的雜項類;沒有包含該產品用途的上位概念的大類的,應當被分到分類表的雜項類。
分類號由大類號和小類號組成。大類號和小類號分別用兩位阿拉伯數字表示;不足兩位數的,在數字1至9之前加0;大類號和小類號之間用破折號連接。例如,電視機的分類號為14-03。此外,對于多類別產品,多個分類號之間用分號分隔。
一單一用途產品的分類
一項外觀設計產品或者成套產品具有單一用途的,給出一個分類號。
二多用途產品的分類
一項外觀設計產品為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用途的產品的組合體時,審查員可以給出與其用途相應的多個分類號(一般為兩個)。以該產品的主要用途所確定的分類號為主分類號,以次要用途確定的分類號為副分類號。一般來說,以體現在產品外觀的主要部分或較大部分的用途為主要用途,以體現在產品外觀的次要部分或較小部分的用途為次要用途。例如,對于帶收音機的鬧鐘,如果產品外觀的主要部分或較大部分的用途為鬧鐘,產品外觀的次要部分或較小部分用途為收音機,則其主分類號為10-01、副分類號為14-01。
三分類補正通知書
申請人未寫明產品的所屬類別,并且沒有在簡要說明中寫明所屬領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場所的,或者簡要說明中所記載的所屬領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場所不確切的,審查員可以發出分類補正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對該產品的所屬領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場所作出說明。必要時,還可要求申請人提交該產品的使用狀態參考圖。
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分類補正通知書后一個月內答復,期滿未答復或答復后仍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依據申請文件給出分類號。